解读党员干部廉政准则
  • 发布人:Apple
  • 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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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办公室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准则中提出的八项“禁止”和五十二个“不准”,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为使大家更好地理解《廉政准则》精髓,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释义》中的相关内容,

这里具体解读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一条的核心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

第一项所称“索取”,强调获取财物的主动性。既包括主观上明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直接提出要求;也包括主观上暗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如间接地进行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的行为。“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既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财,也包括手机、电脑等物品。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解读】

第二项所称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提供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对方当事人与执行公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特定条件下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所形成的权力和地位会对对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造成影响。“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和交易性,其实质上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企图通过这种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的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党员领导干部为其获得某种利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解读】

第三项所称“公务活动”,既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如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同级之间、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也包括对外公务活动,如接见外宾,出国访问,参加有关涉外磋商、会晤、会议等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银行卡、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解读】

第四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解读】

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各种信息。“知悉或者掌握”,既包括在本人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了解的情况,也包括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本人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情况。

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解读】

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获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拔之机,隐瞒房改房,获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等手段取得分房资格,多得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监察室供稿

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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